上海市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可享受的政策:
立项产品颁发新产品证书,优秀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
一、有关概念:
★ 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并销售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或率先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的产品。
★ 新产品计划项目:在国内及本市首次研制生产并销售或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及重点支持范围,经上海市科委认定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
★ 新产品计划重点项目:是从新产品计划项目中择优选出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属于国家及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对国家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新产品。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新产品研发补助经费。
二、重点支持范围和产品:
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产业化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品牌的新产品: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本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新产品;
2、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新型绿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发的重大环保节能减排新产品;
3、对装备制造业、先进制造业、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制造业开发的新产品;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
4、对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技术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民用航空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的新产品;
5、对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开发的新产品;
6、对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开发的新产品;
7、对重大自然灾害预测、应急和防治,灾后修复和重建等关系国计民生开发的新产品;
8、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产学研联合、部市合作、市区联动,资金匹配开发的新产品。
重点支持八大技术领域的范围和产品,具体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2008年)》。
三、不支持范围和产品:
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较低的产品;
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单纯为本单位配套的产品;
传统手工艺品;
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动、植物品种资源;
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特例情况:
★ 一般纺织品原则上不予立项,但对能起到更新换代并有较大技术突破的纺织材料,可考虑在立项范围内;
军用产品在新产品计划中不予立项,但军转民项目除外。
五、重点新产品立项原则:
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基本原则:
★ 在国内及本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新产品;
★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环保要求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新产品;
★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的新产品;
★ 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
知识产权清晰、无异议的新产品。
新产品计划重点项目优选原则:
★ 符合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基本原则;
★ 属于国家及本市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 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 竞争力强、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的新产品;
★ 满足国家及本市迫切需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大的新产品;
★ 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及本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新产品;
★ 本市区、县等主管部门实施配套政策,给予匹配支持的新产品。
六、企业应具备条件:
在本市注册,开发、生产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范围的新产品的企事业均可申报。
其支持范围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首次(或首批)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包括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七、申报重点新产品应准备的材料:
本市企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中央等在沪企事业单位,通过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已列入过《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国家经贸委《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
(2)必备的附加材料:
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证、销售的必备文件(复印件);
可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鉴定证书应为部、市级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原则掌握在5年之内;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
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一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国家和本市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若属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达标证明;
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可附加获奖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可附加证书;采用国际标准可附采标证明;
申报重点项目(A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项目的1月-12月上缴增值税完税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交款书),若完税单没注明产品的,须由税务机关说明上缴增值税中该项新产品的实际上缴税情况;
申报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一年以上中长期贷款合同、银行转帐借款凭证和付息凭证;贷款有效期包括在项目申报当年和前一年两年期间。
八、办事依据: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备案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