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做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实施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仅适用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集成电路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单晶硅材料生产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仍依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进行认定。
2、本《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共同委托的认定机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二、申报
1、企业自愿向认定机构申报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2、申报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5)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
(6)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3、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同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认定机构受理
1、认定机构接收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并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后受理。
2、认定机构受理后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号)。
3、认定机构受理后如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视同重新申报。
4、认定机构受理后,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企业认定审查
1、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
(2)企业具有集成电路生产环境,包括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3)企业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大于或等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新建企业除外),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3、认定机构根据需要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五、审核结果
1、认定机构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资料。
2、认定结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确定。
3、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认定机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原因。
4、申请企业名单在中国半导体行业网及中国电子报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集成电路企业年审
1、认定机构每年对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2、企业必须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审材料报至认定机构,逾期未报年审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3.企业年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表》,格式见附件二;
(2)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3)企业上年度自产或接受委托加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的证明。
4、年审材料一式五份,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年审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5、认定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6、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企业应努力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编税等行为的认定。如在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之前来不及取得,仍可先申报,同时继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行为的企业的认定结果具有否决权。
九、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