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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12/6/12 11:09:21 浏览次数:4676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5号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项目研发与产业化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补贴。主要适用于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的配套,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等。对配套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对专项研究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四)创业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投资公司,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后注册资金的20%。

  申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重点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类产品的自主创新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等),解决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范围见《当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是两年前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连续两年以上通过年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研究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保证项目实施的资金实力。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当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范围内,项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达到科技攻关及产业化推广应用目标。

  3.项目实施期限在两年内。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申报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前两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和附注、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情况的相关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布图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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