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实现上海科技发展和人才建设目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决定实施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
第二条 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启明星计划与有关部委办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启明星计划,每年定期发布启明星计划申报指南。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三十五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具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在沪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二年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经历;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六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方向,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
(二)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申请书》,上报依托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第三章 受理与公示
第十条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在指定的日期到会进行口头报告并答辩。
第十三条 市科委将组织专家按启明星计划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对入选的申请者及其项目进行评议。评审专家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其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不得少于80%。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提出的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建议名单,由市科委初审后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为异议期。
第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将正式公布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名单,并发给证书。市科委与其依托单位签订启明星计划合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建立启明星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列入启明星计划人员的依托单位,对其入选后的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启明星计划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实行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启明星计划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经市科委安排参加与本人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活动经费,可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项目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在完成项目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启明星计划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依托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得到启明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到期结题的启明星计划人员(含申请跟踪人员)按学科进行集中考评,并提出列入启明星跟踪的人员建议名单。考评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跟踪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较好成果并有发展前景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在资助期结束后三年内,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市科委组织专家审定后,予以跟踪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市科委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优秀启明星。优秀启明星的评选,经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市科委审定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获得启明星跟踪或优秀启明星的人员,市科委优先推荐或安排参加与其学科相关的国内外科技考察、学习进修等活动;若申请上海市科委重大、重点项目和其它计划,市科委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委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沪科(91)第115号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设立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
第二条 本计划以项目扶持的方式,支持企业青年科技人才领衔开展研发实践,促进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企业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得到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本计划项目: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2、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3、企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与受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执行时间;
4、具有学士学位且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二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5、获得工程师(含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满足所在企业技术需求,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1、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支持;
2、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
3、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本计划项目每年申报评选一次,采用在“上海科技”网上发布通知方式公开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企业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条件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查意见和有关经费匹配承诺后择优推荐,并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委提前10工作日通知申请者参加项目评审答辩;本人不参加现场评审答辩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答辩的申请者,由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
第十六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审定公布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市科委与入选者所在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进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所在企业应对其科研能力和成果及对企业科技产业发展的贡献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
第二十条 凡得到本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 (B type)”。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项目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市科委书面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委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申请人以及企业本计划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