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千人计划引才标准:
(一)、创业类人才引进标准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一般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4、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且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对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不予申报);
5、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6、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上海产业优化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广阔。
(二)、创新类人才引进标准
基本条件: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具体分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企业、金融、航运、文化八大类,相关分类标准如下。
(1)重点实验室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励,对某专业、某领域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2、掌握某行业、某领域重要实验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
(2)重点创新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3)重点学科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奖励;
2、掌握某学科、某领域重要科研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4)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该行业领域相关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主持过国际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
2、具有海外知名企业或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展需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
(5)企业类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各类园区等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和管理经验;
2、能够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研成果。
(6)金融类
围绕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在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金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7)航运类
围绕上海航运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航运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检验、海事安全、航空器适航审定等从业经验,在国际航运业界有较大影响。
(8)文化类
文化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能为上海带来先进的文化理念,推动上海文化创新发展;
2、在海外承担过重大文化项目,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3、熟悉文化产业,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能引领文化企业走向海外市场;
4、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国际知名智库中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在决策咨询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对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业绩突出,本市特别需要的各类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但须在申报书中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上海市千人计划人才待遇:
■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引进人才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签证。
■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按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手续。
■资助
市、区财政以及单位共同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中的50%与工作业绩挂钩,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本人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住房
愿意购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房一套,单位可给予资金资助。未买自用房的,单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租房的,由单位为其提供租房补贴。
■税收
来沪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和本市给予的配套补助,均视同市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
■通关
凭有关身份证明,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上海海关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外,由上海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上海海关对其所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免开箱查验放行。
■配偶安置
由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薪酬
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