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释义: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的政策依据: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二)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