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双软认定政策补助资金 |
更新时间:2013/2/6 14:41:21 浏览次数:5590 |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双软认定 ( 1 )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行安装; 2) 打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行申请表填写; 3) 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 4) 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企业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行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保存到3.5寸盘进行提交。 ( 3 ) 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5)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 4)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 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参阅如下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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